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廖寶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玉秋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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