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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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 李佳潔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上列原告李佳潔與被告 江書維 、 梁佳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