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素蘭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潤卿 訴訟代理人 梅高榮
蔡明宜 吳宣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0,994元【〔142,302元-(4,265,000元×8/1000)〕(序號2)+(17,787,812元-4,265,000元)(序號3)=13,630,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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