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7號原告 廖修毅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建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僅請求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於移送民事庭後擴張聲明為0000000元,就擴張部分應補繳裁判費2664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