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65,07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