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俊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俊鵬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依潔※10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俊鵬13000│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52,022元│000000000│月27日起││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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