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五號聲請人 馬琪甄 (原名 馬秀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彥廷 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號、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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