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01號
原 告 蘇米太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永久使用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