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原桃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桃小字第6號
原   告  張德生
被   告  莊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0
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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