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桃小字第6號
原 告 張德生
被 告 莊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0
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