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債權人乙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退票理由單。
二、如該支票提示日非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