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1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