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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