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上訴人 邱瑞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岱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