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九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東山
王瀅雅許文生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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