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 呂漢忠 被告 呂純麗
呂純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協同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同區段1671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建物辦理繼承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7,467元【計算式:(325㎡×20,500元/㎡×1/3)+(10㎡×20,500元/㎡×1/3)+(102㎡×20,500元/㎡×1/6)+建物現值19,800元=2,657,4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