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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