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