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即本件原告
欲確認多少金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之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
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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