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 陳妤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陳妤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60,000②4,1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民國136年4月27日②民國136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陳妤甄於①106年5月12日②106年5月12日③106年5月12日④106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50,000元②2,250,000元③1,200,000元④13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6年5月12日②126年5月12日③116年5月12日④126年4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債務合計尚欠本金共4,984,18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收件回執、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1004│401.00│10000分之45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934│臺中市南屯區大│住家用、鋼筋混凝│7層:63.70│陽台:7.36│全部││││進段1004地號│土造、七層││花台:2.80││││├───────┤│││││││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西街30號7樓│││││├─┴──┴───────┴────────┴──────┴─────┴────┤│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3941建號,957.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