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抗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二一六號
抗告人即原告甲○○被告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抗告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被告等人詐欺案件,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附件),經原審對於刑事部分裁定駁回自訴(原審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二十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遭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除對刑事部分提起抗告外,對於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一併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原審對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裁定駁回自訴,依照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亦予裁定駁回,固非無見。惟查:原告自訴被告等詐欺部分雖經原審裁定駁回原告之自訴,惟經原告提出抗告,復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八三號將原刑事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故此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發回更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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