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號
上訴人己○○
庚○○被上訴人地○○
戊○○○酉○○丙○○丁○○○甲○○○丑○○壬○○寅○○辛○○亥○○天○○癸○○乙○○○戌○○申○○未○○午○○巳○○子○○辰○○卯○○右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臺北市○○區○○段一小段八一九號土地八十三、八十四年度之公告現值證明,並查報於本院所提出之照片內建物、廟宇及綠地等,係於八十三、八十四年以前或以後興建,及斯時租金調整為每年新臺幣十一萬元之原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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