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90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044號),判處拘役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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