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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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閤泰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仁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祝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對相對人王祝君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第一類建物謄本等...)。
二、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由於貴委員會所提出之信封,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無從認定催繳管理費之意思表示以達於相對人之支配範圍,故有補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祝君確有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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