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債務人 楊美鈴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第2次命補正)。
2、債務人任職大象派披薩南港店之在職證明書,及106年3月及106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第2次命補正)。
3、債務人每月支付房租新臺幣15,000元之證明文件。
4、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第2次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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