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 田佳禾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思賢
孫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4,014,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扣除上訴人已於106年8月21日繳納56,742元,尚應補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