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14號

聲請人 曾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啓堂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起訴狀附表記載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8萬1,358元、事故車折舊20萬元,然聲請人起訴請求38萬3,580元,兩者金額並不相符,如本件請求金額為28萬1,358元,則應更正本件正確訴之聲明;如請求38萬3,580元並無錯誤,則應敘明10萬2,222之請求項目為何(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二、如聲請人請求金額為38萬3,580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如聲請人請求金額為28萬1,358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行照影本、修車之統一發票或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

四、應提出事故車折舊20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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