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253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425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告 陳玉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985元,及其中新臺幣18,346元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3,9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4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

  0號信用卡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