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73號
聲請人 宋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家詠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補正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
相關單據影本(如原告之學歷、經歷證明文件以及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