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9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宥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以 林梅英 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惟林梅英已於110年8
月13日死亡,前經本院命原告提出林梅英之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陳明 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及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
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