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26號聲請人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丙○○及乙○○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883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5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36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雙方已訴訟終結,且聲請人已獲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爰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831號假扣押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0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關於相對人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所開具之發票日均為民國(下同)96年7月5日、面額各為75,94,954元及56,717元二紙支票債權,其原因事實及金額均相同,核屬同一債權,有假扣押聲請狀、起訴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是以,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