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華(原名: 戴少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參照)。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
5月10日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提出以相對人為發票人之本票影本為證,是否即依該票據為請求,若是請具體陳述。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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