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C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苗│3│台│9││台│9││2執│││期│75│栗│2│中│上7││中│上7││執3行││盜│徒│至│地│偵8│高│8│7│高│8│7│1中│││刑│79│檢│3│分│易2││分│易2││││等│八││署││院│││院││││││月│││││││││││├──┼──┼────┼─┼───┼─┼───┼────┼─┼───┼────┼───┤│傷│有││苗│4│台│││台│││6執│││期││栗│7│中│上5││中│上5││執7畢│││徒│5│地│偵7│高│4│2│高│4│2│4││害│刑││檢│3│分│易2││分│易2│││││三││署││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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