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五十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乙○○之子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親字第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李素靖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法官書記官邱春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