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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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倍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吳敏蕙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住高雄市○○○路一三三之十號三樓複代理人 鄭銘仁 律師住高雄市○○○路一三三之十號三樓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