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四五七號
原告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及所附民事執行處通知,均記載被告住居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而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是以亦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