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高雄飛 被告 陳孝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中簡字第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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