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49號上訴人即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尹成基
尹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