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徐桂娘 上列原告徐桂娘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蔡欣怡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房屋第
四、五層樓之價額。
二、以前開查報之房屋價額加計請求返還之新台幣9,074,649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