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43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3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及放
款帳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