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照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陳明照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100年2月3日│100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136號│字第5136號│字第51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62│100年度易字第862│100年度易字第86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62│100年度易字第862│100年度易字第862││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至四前經定│編號一至四前經定│編號一至四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應執行有期徒刑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四│五││├────────┼────────┼────────┼────────┤│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4日│100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136號│字第506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62│100年度易字第159│││事實審││號│3號│││├────┼────────┼────────┼────────┤││判決│100年4月12日│100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62│100年度易字第159│││判決││號│3號│││├────┼────────┼────────┼────────┤││判決│100年5月9日│100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至四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