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Mr.ManojkumarPandoria被告 鄧韶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起訴書(附件一)所載。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被告免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附件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易字第4號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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