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