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