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培甲 被告 陳志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41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林虹翔法官張瓊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