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歐秀芳 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明 債務人王錫明債務人 張簡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佰玖拾 陸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030,000元│102年7月5日│6.38│102年8月6日│├──┼────────────┼───────────┼───────────┼───────────┤│002│2,980,000元│102年7月5日│6.38│102年8月6日│├──┼────────────┼───────────┼───────────┼───────────┤│003│1,311,764元│102年7月5日│3.69│102年8月6日│├──┼────────────┼───────────┼───────────┼───────────┤│004│642,000元│102年7月5日│3.69│1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