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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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0號
聲請人甲○○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盈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捌萬壹仟柒佰玖拾│AQ00五二八二││││ 鄭雲吟 │斗分行││元│一││├─┼─────────┼─────────┼───────────┼────────┼────────┼──┤│2│ 高景晏 │臺中商業銀行永靖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萬伍仟肆佰伍拾 │YCA0六四四四│││││行││柒元│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