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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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大嘉駕駛訓練班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文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