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82號上訴人 王國榮
許育榮 鍾天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登豊 被上訴人 邱忠信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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