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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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6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7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等罪,業經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在案(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裁定),後又重覆聲請,原裁定未察上情,誤認均可定刑,致為本件重複裁定,爰聲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陳,業據本院調取原審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裁定,查明屬實,有該裁定一紙在卷可稽。本次因抗告人疏忽為重複聲請,原審未加詳查即就同一聲請內容再定其應執行刑二年六月,核有未洽。從而,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並諭知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