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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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上字第8號上訴人飛氏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 律師
乙○○被上訴人懷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丙○○
陳瑾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須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就於93年8月23日經上訴人查獲涉仿冒其「原液槽」專利產品後,迄95年12月間止,由國稅局資料中所見銷貨為原液槽者,與上開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應提出說明,並舉證證明之。又上訴人於本院98年3月3日辯論中所提出被上訴人因販售該產品依售價及估計成本計算所得利益是否正確,請被上訴人就此表示意見,並提出製造成本及販售利潤之相關資料到院。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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