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瑞堯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5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